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設用地支撐和保障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自然資源部近日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結合城市更新、成片開發等工作劃定儲備片區,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辦法》強調,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儲備土地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此外,《辦法》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包括加強對文物遺存、歷史古跡、古樹名木等遺產的保護,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資金方面,《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儲備,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自然資源部備案。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辦法》還指出,自然資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督實施。涉及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自然資源部與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實施系統聯通并共享項目信息,財政部向自然資源部提供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清單。同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